勿将信用惩戒当成“万能药方”
核心提示:试图把信用惩戒当成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方”是不妥的,也是不可能的。不谬赏、不滥罚,罚只能罚当其罚。
日渐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前,一些城市出台法规或草案,将越来越多的日常生活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比如霸座、推销、跳槽、在地铁内饮食等。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1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3.6%的受访者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74.5%的受访者支持将日常生活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但是在将日常生活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过程中,70.8%的受访者认为有些行为难以认定,63.4%的受访者觉得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问题。(8月1日《中国青年报》)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诚信建设人人有责。个人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一环,将日常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能够督促人们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职业道德,维护社会规则、提升运转效率,对此,每个公民都应该支持。然而,对个人征信系统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停过,比如将闯红灯、跳槽、欠缴水电费、电瓶车载人等认定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似乎给人一种“征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观感。
近年来,随着个人征信系统逐步完善,征信体系对失信的惩戒功效越来越强。个人行为一旦纳入征信系统,就真的可能“寸步难行”。正因如此,将日常生活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需要有关部门判断个人日常行为是否与个人信用有较大关系,是否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个人的信用相关联。
试图把信用惩戒当成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方”是不妥的,也是不可能的。不谬赏、不滥罚,罚只能罚当其罚。如果过于泛化地将日常行为与个人征信挂钩,不问青红皂白地实施信用惩戒,就可能出现“洪洞县里无好人”的局面,也会削弱公众对征信系统的信任度。同时,这样做还会带来“重复执法”的法治困境。
个人征信系统应建立在科学、公正与规范的基础上,从保护个人隐私、加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非法使用。将日常生活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实施信用惩戒的前提,应是该行为已被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否定评价,且存在屡教不改或能为而不为等情形,而不能因为其好用而被泛化地运用。如果将某些日常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也要从制度设计上给被征信者改正的机会,而不能“一棍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