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专家谈)王伟:将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纳入严格法治轨道
核心提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如何进一步推进?记者专访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
新华信用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胡俊超、胡洁菲、陈崛翔)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信用监管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如何进一步推进?记者专访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
按照公平、法治化等原则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信用监管原本是市场监管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新时代信用监管上升为整个政府监管的基础性机制,意味着信用监管不再仅仅是一种经济治理手段,同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措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王伟说。
王伟认为,传统监管体制下政府习惯于采用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在内的高强度监管手段,新型监管体制则注重采取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相对中性或者强度较低的管理方式进行监管,可以按照信用风险的高低进行有区别性的监管。当然,安全、健康、环保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性监管,管理强度仍然相对较高。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此,王伟认为,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是信用评价,要按照公平、合理、公开、可预期、法治化等原则构建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
“信用评价事关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必须慎之又慎,将其纳入严格法治轨道,以严密的法治体系确保公平正义。信用评价体系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评价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从而让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行为有较强的预期。”王伟说,公共信用评价应主要运用于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在经济领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尊重金融机构、交易方对信用主体的自主评价权和选择权。同时,构建信用评价的异议和救济等机制,及时纠正对信用主体所作出的不公平信用评价,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机制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基于风险监管需要而进行的内部信用评价,监管部门也应当维护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推动信用监管政策落地
《意见》出台了22条操作性强、含金量高的举措。关于如何更好地进一步推动信用监管政策落地,王伟认为,要切实提高执行力,将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工作实践。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将《意见》中的相关信用监管措施落实为立法、制度和工作规范,实现从政策化向制度化、法治化的转变,为信用监管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加强平台建设。信用监管高度依赖于信用信息共享,《意见》中的相关措施应当尽可能嵌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监管平台中去,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三是加强改革创新。信用监管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但很多制度仍然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
四是加强社会共治。新型监管体制的构建,要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共治,发挥政府、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的积极作用,强化对信用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信用建设格局,共同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开展信用监管法治创新
王伟说,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将信用监管方面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化的机制,开展信用监管法治创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要强化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纳入严格法治轨道。
一是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为信用监管创新提供顶层法律设计,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制定专门的信用监督管理立法。建议制定信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高度体系化、法治化的信用监管机制。信用监督管理条例应当按照信用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应用逻辑,对重点制度、重要程序进行分别规制;三是强化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信用监管应当始终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以及对私权利的保护。
“修用修复立法的重点在于明确信用修复标准和信用修复程序,如哪些行为是不可修复的,哪些行为是可修复的,谁来修复,如何修复,修复的措施有哪些,如何监管和监督信用修复,这些重大的问题都需要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王伟说,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尽快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进一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化,推动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在法治的框架内最大限度进行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的支撑作用。同时,联合惩戒直接涉及到信用主体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其实施严格的法律规制。要针对市场性奖惩、社会性奖惩、行业性奖惩、行政性奖惩等不同类型的奖惩机制,制定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厘清不同奖惩机制的法律属性,实施类型化法律规制。(来源:新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