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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市场明确失信主体认定方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8日09:53:44 10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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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市场明确失信主体认定方式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11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于官网正式公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不仅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方式,也进一步确立了管理措施。

  据《管理规定》显示,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管理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市场方面,《管理规定》指出,所适用的主体和从业人员涉及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相关领域。以上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若出现五类情形,包括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与此同时,文化市场不同细分行业的严重失信主体还会面临各自的管理措施,如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等。

  不仅仅是文化市场,针对旅游市场,《管理规定》也给出了具体信用管理措施。《管理规定》指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过当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就具体管理措施而言,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因被吊销导游证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导游、领队及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此外,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院长谷慧敏表示,从行政管理的层面来讲,文旅部通过行政手段来对旅行社进行失信惩戒,增加了旅行社的失信成本。

  “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目前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事实上,不光是文旅系统,全国其他的各行各业也都在建立信用体系,包括消费者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该管理规定专门针对文旅行业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把我国文旅行业的信用体系建立起来,起到比较大的推动作用,增强市场信心、规范市场的诚信行为。”谷慧敏谈道。

  不言而喻,随着近年来文化和旅游加快融合,优势作用正逐步显现,并成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演出行业分析师黎新宇看来,在演出领域,文化和旅游通过资源协调统筹,现已激发出更大的活力,但也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市场乱象,侵害消费者及其他从业者的权益,而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则能进一步治理问题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针对旅行社方面,谷慧敏还表示,因为旅行社是一个轻资产的行业,如果没有行政手段,那么其失信的成本很低,所以更多的失信主体还是旅行社。因此,该管理规定的出台会对旅行社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下一步,文旅部也应该对经营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把原来没纳入监管范围的文旅市场主体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来说,不能只监管行业中一部分‘听话’的企业,也需要对‘打擦边球’的企业进行监管。在该管理规定推出之后,把像自媒体旅行社、非星级住宿企业、未参加民宿评定的民宿企业都纳入到监管的范围,确保市场的公平性。”谷慧敏还谈道。(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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