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如此,我就是借钱也要把税款交上。”长春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执行人员面前痛心疾首地说。
近期,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对其存在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及加处罚款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李某没有按照规定按时上缴稽查查补税款及罚款,拖欠查补税款达到100万元以上。其间,税务机关多次与企业沟通、催缴税款,李某总是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种种理由搪塞。税务稽查人员多次告知,如果仍拒缴税款,因其偷税行为已达到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标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将一同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最终,按照法定程序,该企业被列为“黑名单”,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由于纳税信用等级太低、资质不合格等原因,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被有关部门限制,李某此时才追悔莫及,立刻联系税务人员寻求解决办法。
看到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的李某,稽查人员告知他,税务部门的政策是比较人性化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如果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在公布后能按照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黑名单”制度是为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广大纳税人要以此案为戒,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争做诚信纳税模范,从而促进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 (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