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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措施运用须严格依法依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09:36:00 1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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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措施运用须严格依法依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25日表示,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

  连维良在当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当前,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就作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决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

  他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三个具体措施”,就是目录、清单、认定文书。

  连维良说,所谓目录,就是要做到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以目录为依据,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清单,是指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必须要以清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一个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认定文书,就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确定要列入“黑名单”,必须要以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为依据或者以执法文书为依据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

  “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连维良说。(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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