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10-87510563


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10:01:54 972次浏览
分享到
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业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2018〕30号)《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和《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的工作部署,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以“信用文化和旅游”为重点突破,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文化和旅游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监管成为文化和旅游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三)基本原则

  监管导向,兼容并蓄。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实际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设计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构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推动实现互动融合、集成贯通。

  制度先行,规范监管。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统一标准,协同监管。统一不同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信用等级划分和内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构建全市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管一张网,推进京津冀信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完善行业体制机制建设

  1.制定出台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文件,将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信用信息的公示与查询、信用评价与监管、管理与监督等内容明确和固化下来,为规范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夯实信用基础建设

  2.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归集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档案。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3.建设行业信用监管系统。按照“1+16+N”的信用信息系统的总体架构要求,结合信用建设服务行业监管要求,建设“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嵌入政务服务和日常监管流程,实现行业信用监管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信用预警分析实时开展,为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物理支撑。(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三)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

  4.统一评价分级标准。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评价原则上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评价结果全市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创造条件。(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5.构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归集、整理相关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本行业内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监管评价,科学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6.深入开展行业信用综合评价。梳理分析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完善行业主体信用信息目录,丰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推进政务监管和社会化应用

  7.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市场主体,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增加检查事项等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8.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根据《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文件要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将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用于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管活动中,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专项资金安排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信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鼓励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五)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共享机制建设

  9.依托“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搭建“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和信用信息公示、共享机制,做好“全量公示”工作,统一向社会披露;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有效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文化和旅游系统与其他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对守信主体联合激励和失信主体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配合部门: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六)探索建立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10.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异议处理,提高异议回复质量。(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11.根据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明确信用修复的具体范围、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信用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部门应当及时取消惩戒措施,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录入信用档案。(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探索跨地区跨行业信用监管模式

  12.探索开展京津冀文化和旅游领域行业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互认、监管互信,推动京津冀信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着重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黑名单失信主体在区域内公告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促进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序、良性发展。(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配合部门:政务服务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3.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不定期举办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经营专项培训和专题活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企业恪守诚信经营,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流程。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文化和旅游信用建设的监督作用,拓展游客通过多种便捷化方式获取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渠道。强化监督力量,扩展监督范围,建立行业信用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反馈机制。(责任部门:市场管理处、政务服务处;配合部门:办公室、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行业协会)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任成员,明确工作机制、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和联络人员。(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二)试点建设阶段

  选取演出经纪机构、旅行社、导游作为行业试点,建制立章,开展行业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建立评价模型,探索构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力争取得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推广阶段

  总结试点建设开展情况,进行试点建设工作总结,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信用监管是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常态化工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日常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日常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全力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

  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层层传导和落实,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四)加大资金支持

  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给予经费支持。加大对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