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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0日10:47:39 10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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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转范围、对象和比例

  (一)划转范围。将省、市、县(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县(区)包括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自贸区及保税区等各类开发区。

  1.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3.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4.公益类企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明确。

  5.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6.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以下简称“国有股权”)实施划转,专项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其中,符合划转范围的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股权,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股权。

  1.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原则上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确有困难的,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2.已完成划转的企业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3.划转对象以《实施方案》印发日即2017年11月10日为准。《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其中,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为:

  1.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2.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

  二、承接主体

  省、市、县(区)各级划转的股权统一归属省财政厅,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划入股权的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委托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我省国有独资公司(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建省统一的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专司专户管理和运营,单独核算,不计入承接主体的法人财产,隔离运营管理风险。承接主体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划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专项使用。各市、县(区)不再设立相应机构。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和收益由承接主体代省财政厅持有。

  (一)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二)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国有股权的知情权,经省财政厅授权可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人社厅批准可依法依规向企业派出董事。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持股主体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若因本次划转可能产生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划转企业,承接主体应与原持股主体成为一致行动人。

  (三)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具体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管理费用。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五)承接主体权责。1.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按照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对划转国有资本及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管理;3.参加与所持股权收益和处置有关的股东大会并表决;4.可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知情权;5.其他事项可与原持股主体保持一致行动,并授权其履行权利;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划转程序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股权划转方案,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审核;市、县(区)方案还需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按上市公司决策程序执行后上报。本方案所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对方案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承接主体。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批准意见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省财政厅委托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三)划转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划转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被划转企业2017年11月10日国有产权比例及划转基准日财务情况,被划转股权的具体数额;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若无职工分流,需明确),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划转双方的责任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协议生效条件;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四)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或市、县(区)政府同意的划转方案;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出具的股权划转股东决议;划转双方产权登记证和市场主体登记资料;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有职工分流的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

  (五)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七)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八)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九)国有股权划转至省财政厅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福建证监局等部门联合上报省政府,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

  四、实施步骤

  按照“分级组织、分批划转、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分阶段推进。计划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1年底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一)第一阶段:摸底分类。本方案下发1个月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有关要求,对所属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属于划转范围的企业名单,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其中,市、县(区)企业名单需本级政府批准。

  (二)第二阶段:拟定方案。划转范围经确定后2个月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属于划转范围的企业,拟订股权划转方案,同时明确分批划转企业名单和进度安排、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改制和划转时限,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其中,市、县(区)方案需本级政府批准。2020年,省级先选择7家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属金融企业开展试点;试点结束后,在其他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推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考省级分批划转做法、结合实际拟订本地区划转方案。正处于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体制机制改革中的企业,待改革完成后划转。

  (三)第三阶段:划转股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对股权划转方案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分批划转。

  五、政策衔接

  (一)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政策,按照国发〔2017〕49号、财资〔2019〕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三)福建省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和收缴资金的使用办法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国有企业和社保工作的省领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等单位组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本方案的执行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抓紧启动划转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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