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有关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
闪电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方面,《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明确提出对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此外,根据《条例》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提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有关行为。
在明确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机构责任的同时,《条例》还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将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表示,《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具有正确处理加强失信惩戒与维护市场主体活力的关系、坚持信用信息归集利用与信息保护并重、坚持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三大特点,有利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