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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4日10:02:14 10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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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9〕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养殖必保产业安全、必保粪污综合利用、必保屠宰加工的“三个必保”原则,推动生猪养加销一体化发展。完善稳产保供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稳步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增强猪肉供应能力,在保障省内自给的基础上,外调率保持在20%以上。到2020年,全省生猪生产恢复到历史常年出栏水平2000万头左右。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0%左右,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加快恢复稳定生猪生产 

  (一)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生猪调出大县要利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二)延长贷款贴息期限,扩大政策范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缓解养猪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生产。

  (三)实施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年出栏1000头至5万头之间的规模养殖场,分档补助,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

  三、推动生猪生产转型升级 

  (六)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养殖。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扶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支持散养户、中小养殖户向适度规模养殖发展,进一步提升生猪规模养殖比重。支持饲料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和社会资本新建5万头以上大型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省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

  (七)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扶持中小养猪场(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八)加强生猪良种繁育和推广。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对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加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投入,推动核心育种场建设与生猪产能相适应,支持民猪保种场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民猪保护与开发。

  (九)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在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基础上,2020年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支持一批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

  四、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和人员消毒通道、出(卸)猪台(间)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防疫隔离措施,做到封闭式饲养。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

  (十一)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检测等公益性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市县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推进生猪产业一体化发展 

  (十三)依托产业联盟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的科研力量,通过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种养加销一体化的生猪产业联盟,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确保产业和产品高效安全。

  (十四)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以精深加工、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导方向,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屠宰加工厂,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

  (十五)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物流成本。

  (十六)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

  (十七)严格生猪及其产品流通。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适时调控生猪产销,在确保我省生猪产品自给供应的同时,增加对域外调出生猪产品的数量。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不带非洲猪瘟病毒;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猪肉制品和经营的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六、强化政策扶持和措施保障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加大对现有资金渠道整合力度,支持生猪产业发展。要保障稳定生猪生产、疫病防控、粪污资源化利用、保费补贴等政策项目资金需求。

  (十九)落实生猪生产用地政策。要严格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不得超出范围划定禁养区,对于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要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充分发挥设施农用地的支持作用,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生猪生产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

  (二十)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加强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生猪等民生商品市场出现暂时性波动时,要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做好相关金融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解决生猪产业发展融资难问题。提高生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由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调动养殖场(户)恢复生产积极性,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为减轻市县级财政压力,中央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市县级财政补贴15%,养殖户承担20%。启动实施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育肥猪的保险金额暂定为800元/头,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参照能繁母猪保险执行。延长生猪保险保额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地要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要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促进生猪生产。坚持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加快释放潜在产能,推进养猪业提质增量发展。鼓励牛羊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的饲养,扩大猪肉替代肉产品供应能力。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生猪稳产保供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产保供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共同抓。要把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推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千方百计遏制生猪存栏、出栏下滑的被动局面,增强我省生猪的供给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