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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10:19:47 11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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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9〕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日

  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成质量强省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途径,将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强全面质量监管,通过3-5年努力,质量认证服务体系基本完善,检测认证产业不断壮大,服务保障经济转型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认证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类质量认证证书数量等主要指标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推动湖北制造加快实现“品质革命”,形成湖北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二、重点任务 

  (一)以质量认证打造创新驱动新优势。

  1.探索质量认证管理工具的创新。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湖北实际加以改造提升,探索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加强对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获奖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和经验文化的提炼、应用和推广,带动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工业消费品、建设工程、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创新质量管理工具,推广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突出质量认证对政府质量治理方式转变的积极作用。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投入,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逐步推动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3.强化质量认证对创新创造的服务保障。鼓励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等开展新型认证产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的标准、检测和认证方法,推动创新成果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对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开展评定,探索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与质量、环境、测量等多体系融合的方法和路径。推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4.发挥质量认证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现代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认证体系。积极开展有机、绿色农产品认证,加快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大力增加健康优质的农产品供给。培育开发富硒认证等一批本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认证服务,推动农产品质量分级管理。在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领域,积极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二)以质量认证打造制造强省、服务强省新优势。

  5.推动先进质量管理工具的本土化推广应用。在积极探索新型质量管理工具开发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本土化应用研究,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发挥国有企业“主力军”作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推动质量管理全面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6.全面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全面升级。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开展质量认证实施情况调研,摸清我省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大力推行本土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将认证情况纳入全省各级政府质量奖考核项目,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等分工负责)

  8.广泛推行服务认证。以第三方认证为手段开展服务行业质量监测与评估,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开展服务质量认证推动服务质量分级,提升服务业整体品质。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在会展、金融、信息、物流运输、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管理等领域建立一批服务认证制度,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在教育、医疗、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电子商务、共享租赁等领域研究实施一批认证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分工负责)

  (三)以质量认证打造关键支撑新优势。

  9.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围绕区域产业特色,加强开发区或产业集聚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提供公共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分工负责)

  10.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各级政府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跨区域、跨行业整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以资产、人员、设备等资源为纽带,进行横向、纵向整合,建立门类齐全、服务高效、核心竞争力较强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培育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优做大做强,实现检验检测认证产业规模化、集团化、品牌化发展。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形成各类市场主体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良性格局。(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分工负责)

  11.提升质量技术基础服务能力。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中南大区高精度恒温恒湿实验室、湖北特检院危化品包装物检测基地等项目建设,力争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抓好公益性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围绕全省20个千亿元产业建设目标,超前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中心(含质检中心、计量测试中心、标准验证中心/创新基地等),对每个新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中心落实省财政最高补助2000万元的激励政策,尽快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省级质量技术中心,所在地市、县政府要在资金、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着力在通用设备制造、电力供应、有色金属等产业补齐质量基础服务短板。建成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鄂州两个园区,推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突破性发展。(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四)净化质量认证市场环境。

  12.完善认证监管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加快“湖北省检验检测认证监管服务系统”第三期建设,适时开放公众监督服务频道,向社会公开质量认证信息和监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快制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地方标准,启动认证机构监管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探索建立以信息公开为基石、公众参与为纽带、责任倒查为抓手、行业自律为补充的新型监管体系。(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14.加大认证认可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管和重大行动联动机制,健全信息互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16.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贯活动,积极宣传解读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政策规定,大力弘扬质量文化、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17.加强督促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质量认证工作作为质量强省、强市、强县战略的重要内容,推动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要强化督促检查,对照重点任务完成、落实情况,认真梳理工作推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改进工作措施。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提升我省质量发展水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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