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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风: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10:27:07 13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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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风: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问题

  科研诚信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近,由中国科协和清华大学共同发起成立了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旨在研究当前中国科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伦理问题,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态度和方式去看待、治理这些问题。国家层面,2007年由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对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科研诚信”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一)科研诚信是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问题

  关于科研诚信,很多人会将其理解为道德伦理问题,因为诚信长期以来是伦理上的要求,但首先应区分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道德是个人对应该如何做事的主观认知水平,并将这种主观认知水平落实到自身的行为方式上。老子《道德经》中“道生之,德畜之,……尊道而贵德”是指一个人认识到自然和客观事物发展变化规律,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受到某种自律、约束,使自己的行为更加正当。而伦理是如何处理人和人、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问题,是一种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往往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把一些好的实践积累下来,从中提炼出做事的一些规范性要求。如果社会上每个人的道德水平都提高了,它所建立起来的伦理规则就会建立在一个比较高的伦理立场上。

  讨论科研诚信要有一定的伦理立场,主要的伦理立场有功利论、义务论、契约论、德行论等,诚信在不同伦理立场下的意义是不同的。比如,功利论评价行为是否正当,主要看行为后果,行为后果如果带来了幸福,这个行为就是正当的。但为了避免每个人不择手段地追求自己的幸福,伦理学家指出我们要追求的不只是当事人个人的幸福,而是对所有可能相关人的最大的幸福,称之为最大善、公共善。按照功利论的立场,判断行为是否正当,会比较这个行为带来的好处和风险,今天讨论很多科技界的事情都是基于功利论,比如换头手术、基因编辑婴儿等。在功利论的立场上,善意的谎言是可取的,因为可能带来善、带来好的结果。比如,当前的高校评估要求检查学校十年以前学生作业,但由于年代久远作业可能遗失,为应对检查只能后期补,这是不是不诚信?再比如,为完成一流学科评估的考核指标,把一些不相关的奖项或所谓“有帽子”的人填到考核表格中,是不是不诚信?所以在功利论的立场下,诚信的问题很难谈清楚。

  义务论是指行为本身是有道义、有伦理意义的,有的事情不能做,比如撒谎,从义务论的立场,诚信是内在要求;契约论讲求忠诚,要忠实地履行契约,诚信是契约论的重要要求;德性论是指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是可靠、诚实的。因此,当我们理解科研诚信时,在伦理立场上要超越人们最经常采用的功利论立场。

  此外,社会道德伦理水平对不诚信行为的容忍度非常重要。从上海交通大学的陈进“汉芯造假”事件,到今天基因编辑婴儿,能否制定一个让社会普遍接受、有比较明确处罚手段的规定,直至上升到法律,这和社会整体的道德伦理水平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二)科研诚信是科学建制的制度性要求

  16、17世纪发生的近代科学革命对人类历史具有重要影响,牛顿等一批科学家所建立起来的经典力学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牛顿的出现不是产生变革的原因,而是结果。其中关键是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知识生产的新方式和新制度,而且将整个人类文明体系建立在这种制度上,这就是科学建制。科学建制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为社会源源不断地生产可靠的知识。由于知识的可共享性,科学建制和以往的社会建制不同,可以把个人的智慧汇聚成集体的智慧。而要使科学建制真正把特点充分发挥出来,就要求每个人提供的知识是可靠的。如果在虚假的知识上开展新的研究,知识大厦的基础就不可靠,所以科研诚信对知识生产的质量控制非常重要。科学建制形成的过程中也衍生出一系列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制度设计,比如同行评议、批判精神等。

  美国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所著的《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一书对科学建制形成的社会过程有很好的分析,其中他提到过但是没有充分展开分析的一个方面,就是科学建制在英格兰的出现或者更广义的在西欧出现,和当时英国崇尚诚信的绅士文化是分不开的。绅士不在于地位多高、爵位多么尊贵,更是一种品质,其中诚信是重要方面。

  (三)“科研诚信”是知识社会的公共政策问题

  如今,我们真正进入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不仅是从事知识业的人多了,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运行的方式和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工业社会中,科学共同体、科研部门等知识生产机构占很小比例,或者是相对独立的,和社会有较远距离。而当前,知识生产的活动弥散在整个社会中,科学共同体和非科学共同体的边界不断模糊,科学共同体自律和自治的软约束力有所下降,有些科研不端行为超出了科学共同体自治的范围。比如,科学共同体实际上默认了学科评估带来的机构性造假,因为这关系到机构的科研资金投入。

  同时,由于科学研究依赖政府的公共投入,政府需要对纳税人负责。以前政府对科学共同体的态度是充分信任。但现在科学共同体必须对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解释,阐述公共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因此科研诚信问题逐步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一个方面。有些科研不端行为需要政府的强制性约束,有些科学不端行为则是由不合理的政策所引发的。

  当前科研诚信建设面临什么挑战?

  (一)科研诚信倡导什么、反对什么

  科研诚信不只是一种底线思维,不是让人变成一个平庸的忠诚人,更蕴含一种更高的目标,即如何高效地生产高质量的知识,同时要让知识能够造福人类。所以在科研诚信文件起草或者公共政策的制定中,目标要多元化,低层次目标是至少不能犯剽窃、编造、篡改的“三大罪”,高层次目标是追求如何促进原创性知识的不断出现,如何让这些知识能够真正地造福人类、造福社会。

  科研诚信反对的学术不端是什么?如何界定不端行为?各个国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有很大分歧,在法律、指南等不同层次上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多有差异。这是由于各国社会道德伦理水平的不同、治理的目标不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有些国家特别是欧洲的一些小国整体的诚信、社会信用程度很高,已经很少有科研“三大罪”,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的问题还有科学资源善用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高质量的知识生产所出现的一些其他问题,所以其学术不端行为的边界正慢慢变化。有些学术团体认为,除了“三大罪”以外,还应加上其他严重背离广泛认同的研究行为。比如,丹麦列举了9种科研不端行为,将非法转让著作权、意在误导的资助申请、有选择的公布或隐瞒研究结果都包括在内,比如学生撰写的论文,导师在没做贡献的情况下要求署名,就属于非法转让著作权。《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规范》当中列举了违背澳大利亚研究行为规范的科研不端行为。许多原本归属于科技伦理、研究伦理范畴的概念,如关于生命伦理的若干规定,开始越来越多地被引入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之中。

  (二)科研诚信内涵的拓展

  科研诚信的内涵有一定程度上的拓展,包括从典型的不端行为延伸到不当行为,从认知上的“诚信”到“善用”上的诚信,从科研的关键环节延伸到全活动周期。

  从科研不端行为延伸到科研不当行为。第一是数据的不当使用,在伪造和篡改这两种典型的科学不端行为的边界,是关于数据的不当使用。第二是违反科研规定,比如忽视材料处理政策的细节,运用一个项目的资金完成其他项目等。第三是不当的同行关系,比如通过与论文研究无重要关联的特殊服务或贡献获取署名,在没有对论文作出重大贡献的情况下被列为作者。此外,还有不正当的师生关系,以及基于产出压力的不当科研等。

  从认知上的“诚信”到“善用”上的诚信。实际上,基因编辑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有些问题不是诚信问题,甚至有时诚信可能不是最主要问题,由于实验中受试对象可能被清楚的告知将使用目前最可靠的基因编辑技术,而且研究者也掌握了最可靠的基因编辑技术,不存在欺骗行为。但重要的是该不该做这类实验有诚信之外的伦理问题,如可能带来的对人类未来的影响,以及对受试者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这都需要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的社会磋商才能有更准确的认识。当然,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中也会涉及到诚信问题,比如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对基因编辑可能产生的各方面后果的信息披露有可能是不诚实的,他们往往只告诉受试的对象有哪些好处,像终身免疫艾滋病病毒、不会遗传等,但他们可能没有告诉试验者潜在的后果,比如基因敲掉以后可能出现获得其他疾病的风险。

  从科研的关键环节延伸到全活动周期。以往科研诚信问题更突出地反映在研究和发表方面,比如伪造、篡改和剽窃这三大罪主要集中在这些环节。但现在人们开始从科研活动的全周期来发现和规范可能出现的不诚信行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科研诚信的文件都是在全周期的考虑问题。科研诚信的内涵,实际上是在不断地拓展。

  (三)科研诚信建设面临新挑战

  科研不端行为出现新类型。2015年41篇论文撤稿事件发生后,针对这一问题科协组织了专门调查,对几乎每位作者都进行了访谈调研,突出体现了两方面问题。其一,是第三方机构在科研过程中的深度介入,包括代写、翻译、发表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提供市场化的有偿服务,发表在不同影响因子期刊上的收费标准也有差别,已然形成了严密的产业链。其二,是第三方机构如何逃过严格的同行评议。国外期刊在同行评议过程中,往往会让作者推荐2-3名可以担任同行评议的专家名单,这在国际学术界是传统惯例。相信作者是诚实的,也相信提供的专家是高水平的,之所以由作者自己提供是因为研究具有特殊性,只有作者最熟悉自己研究领域内的专家,最能够提出建设性意见。但是这种传统的信任应用到中国的第三方机构时发生了变化,机构给对方提供详细真实的专家信息,但却提供新注册的邮箱地址,杂志社将稿件通过这个邮箱地址给这些专家,实际上是回到了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同行评议意见,再反馈到杂志社,这就是虚假同行评议的整个过程,暴露了科研诚信中的新问题。

  科学不端行为和科研伦理问题交织在一起所形成的新问题。非常典型的就是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涉及到多处和科研诚信相违背的事实。比如,2017年1月份贺建奎曾经在科学网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谈现在基因编辑技术还有五大安全性问题没有解决,而且指出如果这些安全性问题没有解决,把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到人类胚胎上是极不负责任的,但是2017年3月贺建奎就已经开始正式地展开了基因编辑婴儿的实验。科研伦理问题和科研不端行为非常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有知识社会中公共治理体系的问题,都是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一些新挑战。

  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一)如何判断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状况

  从历史的、客观的态度看,我国对科研诚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进步显著。科研诚信成为公共政策话题,而且国家和地方不断地出台与之相关联的政策和文件,使国内的科研诚信建设治理体系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来。科研诚信的教育也在全面推进,比如清华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都有科研规范课,用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诚信。全国层面,中国科协组织了一系列科研诚信道德建设宣讲活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为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编写了《科研诚信知识读本》,制度体系也在不断改进。更重要的是社会容忍度不断降低,有些机构发布科研不端“零容忍”的公告。

  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仍然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事件,尤其多发在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比如,2015年和2017年两次大规模撤稿事件,都发生在临床医学领域,再如2016年韩春雨事件,以及2018年的贺建奎事件,这些事件在国际上都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产生恶劣影响。导致这些严重事件的重要原因是惩处乏力,深层次的制度根源没有根本改变。尽管国家对于科研治理频繁地出台相关文件,而且文件出台层次越来越高,决心明确,但是任务依然很艰巨。

  (二)突出问题有哪些?

  我们可以通过几对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对案例是韩国的黄禹锡案例和中国的陈进“汉芯造假”事件,黄禹锡受到了刑事处罚,包括挪用国家科研资源,违反生命伦理法,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其实对他进行刑事处罚。而陈进仅仅只受到行政处罚,即上海交通大学撤销了他的教授职位和长江学者称号,相关资助他的科研部门,包括发改委、科技部追回剩余的科研经费,但是实际上科学界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

  另外一对案例是日本的小保方晴子和中国的韩春雨事件,前者发生在2014年,后者发生在2016年,性质相似,都是研究者宣布拥有世界领先的科研成果。小保方晴子从事基因干细胞研究,号称她发现了制备万能干细胞的方法,韩春雨宣称自己找到了一种基因编辑的新技术。二者都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一个发表在《科学》,一个发表在《自然》上。但接下来的问题是科学界无法重复实验,于是责成所在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但结果却不一样:小保方晴子所在的日本理化学研究所选择让小保方晴子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在一段时间内重复自己的实验,实验能重复出来就认为科研成果没有问题,但小保方晴子没有重复出其实验结果,因此被认定为学术造假;同样,韩春雨事件到目前为止的结论也是无法实现重现实验成果,但是没有发现学术不端的行为,所以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意外的错误。虽然实际情况不得而知,但这件事情对中国科学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此外,通过追踪调查发现,小保方晴子和韩春雨都有不诚实的先例:小保方晴子在早稻田大学做博士研究时,在博士论文中有剽窃和伪造的证据,韩春雨则被发现曾经有过代写论文的行为。

  为什么无法做到严厉惩处?为什么无法制定相关法律?为什么违规成本始终很低?诚信与高质量谁来判断?科学共同体在其中是不是发挥了作用?机构性的“学术不端”为什么渐成潜规则?量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是否已经成为诱发不端行为的制度性因素?政府应该怎么样在科研诚信建设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德国进行协同的法律处罚:根据《公务员法》可以处以罚款、减薪、降职、开除公职、减少或取消退休金;根据《劳动法》可以记入人事档案、解除合同、解雇;根据《高校法》可以取消学位、学衔;根据《民法》可以禁止出入某些场所,交出剽窃资料,消除侵权后果,返还奖学金和科研资助费;甚至《刑法》中也有关于侵犯个人生活领域和个人隐私,危害他人生命或侵害他人身体,财产犯罪,伪造文书和技术材料,侵犯著作权等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嵌入与科研诚信相关联的法律条款并不困难,在一定意义上也不需要一部专门以科研诚信为主题的法律。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原因之一是整个社会道德伦理水平的提高需要时间,毕竟制定这种法律需要社会道德伦理底线达到较高水平;原因之二是在法律的公正性要求下,很多利益相关者不愿意由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会认为法律在无形当中成为一种阻碍,喜欢就事论事,涉及到自己的时候就会想办法找退路,这种心态使得在社会中建立公平、严肃、严格的法律法规比较困难。

  科学共同体的“权力”让渡问题

  我国目前过度依赖量化指标的评价模式,意味着科学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学术评价的主导权。“权力”被让渡可能有三方面原因。第一,学术评价过分与资源分配挂钩,学术评价的主导权等于资源分配权。或者资源掌控者放弃资源分配权,或者科学共同体让渡学术评价主导权。事实是资源的掌控者不愿意放弃资源分配权。第二,科学共同体被认为不是负责任的主体,行使责任重大的学术评价时不被信任,因此其权力被“剥夺”或被“部分剥夺”。第三,科学共同体水平较低,学术评价能力不够,不能真正进行质量控制和进行合理的激励。

  而权力让渡的结果,则是学术评价的主导权掌控在资源分配者手中,或者把学术评价的主导权让渡给无责任主体的“第三方评价”,造成的两种结果:一种是行政干预学术,一种是量化指标主导,由高水平国际期刊代行“第三方评价”职能,让无边界的学术引用率成为质量和贡献的标度。看起来有它的合理性,但其实背后隐含的问题很大。

  (三)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是要让科学共同体成为学术评价的真正主体,改变评价与资源分配之间的关系,重建对科学共同体的建设性、成长性信任。如果不能将此作为长远目标,中国的科学共同体将很难在整个科研诚信建设中既充当主要行动者,也承担主要的责任者的角色。

  二是要调整政府的作用,建立严格的法规体系。如今,低廉的违规成本已经对中国实现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目标造成了障碍,建设严格法规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地介入到学术的评价中,而是要监管科学共同体行使职责。还有就是完善公共治理体系,比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办公室、伦理委员会等公共政策机构,政府要在这个体系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来源:三思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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