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 个税骗抵将面临联合惩戒
陶凤 肖涌刚
今年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作为新的制度尝试,6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范围广,需要大量个人自行申报,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挑战。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建立自然人失信认定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累计有1.15亿纳税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今年上半年,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共减税302亿元,有5190.5万纳税人享受该项政策。
“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办税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此前介绍。不过,在此期间,也出现了部分纳税人虚报骗抵或者纳税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情况。
对此,《通知》明确,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具体而言,税务总局将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同时,将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奖惩并举 失信可修复
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后,当事人将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等措施。
《通知》提出,将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不过,有惩罚也有奖励。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通知》指出,将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
此外,对于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异议,《通知》也提出,要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
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
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实际上,在信用修复方面,此前已有相应制度安排。今年上半年已经有183户“黑名单”当事人通过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公布。
抵扣信息核验工作启动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下半年以来,包括天津、上海、广州、青岛、贵阳等多地已经开展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
根据刘丽坚此前表态,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是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就会找纳税人核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这些部门包括: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外交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通过数据交叉核对,大大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是征管现代化的体现。
有媒体援引税务部门人士消息称,目前税务局的风险控制系统,能把纳税人提供的扣除信息和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一旦两者信息不符,就会生成问题清册来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最新数据显示,从2015年启动至2019年6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31.4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阻止出境 5773人次;1.98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根据各地做法,核验工作将对两方面情况进行核实,一是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享受的,二是信息不真实,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