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滥用黑名单制度
史洪举
媒体报道,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处以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对杨某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首先应明白的是,教师对学生滥施惩戒乃至体罚均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涉事教师予以追责并无不妥,也值得其他教师警惕。但需要强调的是,将涉事教师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作法并无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这是对信用惩戒的滥用,理当受到纠正。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此乃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犯的重要举措。目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主要限制老赖权利。二是金融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三是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铁路、民航“黑名单”系统,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
纵观这些黑名单体系,均是由司法、执法机关等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所构建的。关键是,当前各个部门建立的信用“黑名单”,均有着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赋权或依据。而山东的这起事件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未说明其将涉事教师纳入了什么样的信用“黑名单”。至少可以明确的是,其所纳入的“黑名单”并非当前所通行的几类“黑名单”,极有可能是自行创设的“黑名单”。那么,就很难说其所构建的“黑名单”体系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要知道,信用“黑名单”主要存贮记录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列入“黑名单”相当于对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作出贬损及否定评价。而且这种否定评价将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信贷、就业、出行等权利。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时,都应有法可依并遵循一定程序。一个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凭什么随意将公民纳入信用“黑名单”?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信用评价关乎公民的名誉及其他权利,应谨慎而为。绝不能欠缺公共基础和法律授权,将信用体系当作什么都能装的筐,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纳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