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人大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法律责任六方面,旨在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条例》明确提出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应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和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发适合本地区的信用产品,开拓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满足社会信用需求。(来源:中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