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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用社会需将“法则”变为“守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10:06:41 15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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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用社会需将“法则”变为“守则”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深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将率先进入一个法治化的新起点。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城无信不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圳要“推行信用监管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率先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深圳的重要落实举措。

  有信者,行天下。信用是最基础的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率先开展社会信用立法,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最大程度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这是深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在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法背景下,深圳率先制定实施《条例》,有利于提高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适应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需要。《条例》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优化信用监管制度,明确要求实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滥用信用惩戒问题说“不”,显示出宽严相济、惩戒与保护并重的鲜明特点。这是深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一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杂繁复的系统工程,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方向指引,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培养诚实信用的社会共识。只有将《条例》制定的“法则”变为各界付诸实际行动的“守则”,方能共同推进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境界。(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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