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信用就医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服务高效便民等方面的作用,率先形成厦门信用就医模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信用就医模式,是指采用“个人信用白鹭分+平台+金融机构”的方式,依托市民个人信用白鹭分进行价值分档,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就医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就医平台),用于连接签约市民、医疗机构和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机构提供授信额度、承担风险,让市民享受就医免预交充值、自费部分免现场结算以及免息账期等“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市民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场景、金融机构以及还款方式;医疗机构在T+1日收到结算款项。
个人信用白鹭分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运营机构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计算的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的分值。
用户是指开通信用就医服务的市民。
医疗机构是指为用户提供信用就医服务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自愿参与的民营医疗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为用户提供信用就医专属额度的银行和信用就医业务相关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信用就医运营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信用就医的整体规划、统筹推进与指导监督,协调信用就医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信用就医信息系统改造的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监督考核信用就医场景在全市医疗机构的落地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信用就医运营的资金支持,承担公立医疗机构信用就医信息系统改造费用。
市工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为信用就医场景应用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将信用就医纳入“城市大脑”创新应用场景。
市医保局负责医保系统对接信用就医场景的方案制定、接口和应用开发,以及信用就医与医保移动支付的结合。
厦门银保监局负责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信用就医,创新研发信用就医专属金融产品,并做好宣传推广。
第五条(运营机构职责)
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委托,个人信用白鹭分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信用就医,会同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为用户提供信用就医全流程服务。
第六条(服务渠道)
信用就医服务采用多入口开通方式,用户可通过“白鹭分”“美丽厦门智慧健康”“i厦门”等公众号,以及提供信用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众号注册开通。
第二章 信用就医平台管理
第七条(平台运行)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做好信用就医平台的日常运维和优化提升,探索为用户设立信用账户;制定信用就医平台统一数据标准和服务标准,制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接口规范。
第八条(全流程服务)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为用户提供信用就医开通、授信、额度查询、还款、日常咨询以及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
第九条(信用评分)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按照用户授权予以信用评分,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支持,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服务医疗机构)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完成信用就医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协助医疗机构开展信用就医宣传推广,引导市民签约、开通信用就医,并为医疗机构提供信用就医业务操作流程等培训。
第十一条(服务金融机构)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协助金融机构完成其信用就医专属金融产品与信用就医平台、医疗机构的对接,支持金融机构为用户提供增值金融服务,并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就医业务操作流程等培训。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积极推广信用就医业务,扩大信用就医覆盖范围,提升厦门信用就医效益,积极探索我市信用就医模式向周边城市乃至全国推广。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设置统一的客服中心,及时回复用户的咨询与投诉。
第三章 医疗机构信用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开通实施信用就医模式,逐步将住院、体检、医护、院内停车等服务纳入信用支付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就医增值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实施信用就医模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接入)
医疗机构应按照市卫健委制定的信用就医信息系统改造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结合就医流程优化,实施信用就医信息系统改造,逐步实现信用挂号、信用结算、信用入院、信用出院等功能,提供信用就医开通、授信查询、账单查询、还款查询等服务,并与信用就医平台实现对接。
第十六条(推广使用)
医疗机构应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信用就医宣传推广工作,设置信用就医咨询服务点,引导病人开通信用就医。
第十七条(信用就医结算)
医疗机构应在信用就医当天完成结算业务,有义务提醒用户及时完成医保移动支付结算,并说明未进行结算将产生的影响。医疗机构结算后,应将信用就医产生的账单明细及时推送至信用就医平台。如出现用户申请退款情况,医疗机构应将就医款项先退还至用户的信用就医账户。同时,医疗机构应对接医保部门、金融机构及信用就医平台,完成相关对账管理,及时更新、上传相关就医结算数据,配合信用就医平台和金融机构完成每日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数据共享)
医疗机构应及时上传信用就医数据,协助做好数据管理和统计工作;及时处理系统异常,确保信用就医平稳运行。
第十九条(投诉管理)
医疗机构应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在信用就医过程中对医疗机构端的投诉和建议;对高频投诉事件,应及时汇总上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应组织开展专题会协调系统性解决。
第二十条(民营医疗机构接入)
有意愿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与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协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接入信用就医平台,为用户提供信用就医服务。
第四章 金融机构信用就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体要求)
金融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就医的标准规范要求,创新研发信用就医专属金融产品,逐步深化拓展大健康领域场景化金融增值服务,配合做好信用就医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就医的标准规范将根据实施情况由市发改委商市卫健委、厦门银保监局等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接入)
金融机构可与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协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接入信用就医平台,为用户提供信用就医服务。相关接入费用可参照第三方造价评估机构提供的费用标准执行。金融机构接入信用就医平台有关情况应向市发改委和厦门银保监局报备。
金融机构应与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开展技术对接,并将数据回流至信用就医平台。
第二十三条(金融授信)
金融机构应根据运营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白鹭分价值分档,授予用户相应的信用就医专属额度,可按照用户自主意愿为其提供增值金融服务,并自行承担风险;确保为市民提供至少42天的免息期,以及向市民收取的违约金和利息不得超过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化利率LPR的1.5倍。市民在使用信用就医过程中,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
用户开通信用就医,可享有500元至3000元的授信额度。具体授信规则如下:
(一)个人信用白鹭分500分以下(含),信用就医授信额度500元;
(二)个人信用白鹭分501分-600分(含),信用就医授信额度1000元;
(三)个人信用白鹭分601分以上(含),信用就医授信额度3000元;
(四)个人信用白鹭分651分以上(含),信用就医授信额度3000元,还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在信用就医平台上提供的信用就医增值服务。
(五)信用价值及专属额度家庭共享: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共享父母的个人信用白鹭分价值;成年子女可自愿为其父母承担信用就医费用的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条款)
金融机构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强制用户办卡,严禁在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开展与信用就医无关的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用户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用户注册)
用户按照自愿原则授权注册成为个人信用白鹭分用户,自愿开通信用就医。用户应及时更新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用户还款)
用户发生信用就医费用后,信用就医平台应根据用户实际使用金额调整授信额度,及时告知用户应还款项信息和还款时间。用户应在还款期内及时还款。
信用就医平台可采用短信、平台推送等渠道提醒催缴。若提醒催缴3次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停止该用户所有个人信用白鹭分惠民场景的使用权限。连续三次违约,将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白鹭分。金融机构按照征信管理有关规定,将违约记录纳入其个人征信,并按相关规定和信贷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和利息,必要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用户查询)
用户有权查询本人及其子女、父母信用就医账户信息、授信额度以及应还款情况。医疗机构应提供自有终端授信额度使用信息及发生的账户明细。
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
用户在信用就医使用过程中有疑问或异议的,可向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咨询或申请异议处理,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反馈。
第三十条(个人信用白鹭分信用修复)
用户有权通过履行相关义务进行个人信用白鹭分信用修复,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予以支持。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风险闭环管控)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探索建立“信用风险判定分类——风险监测预警——风险研判处置——信用监管约束”的全链条闭环式信用监管新机制,切实研判解决潜在信用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数据安全风险)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应加强信用就医数据安全管理,落实数据保护主体责任,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数据安全风险应对能力;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制定平台和数据安全管理防护策略和制度,提升平台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做好应用技术保障,提高安全事件处理和整改能力;制定数据安全管控、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存储或传输数据。信用就医平台应将用户信息使用权限控制在实际需要的最小范围,并依法依规管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评估)
市发改委应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就医满意度调查,从用户角度评估信用就医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付款、账期服务,医疗机构的就医、付款服务,以及信用就医平台的开通、授信、退款服务等方面的群众满意度。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信用就医优化方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
信用就医运营机构、医疗机构和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向市发改委和市卫健委报送开展信用就医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厦门银保监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对信用就医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信用就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和厦门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印发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