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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部门: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09:44:01 11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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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部门: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科技部等22个部门日前对外发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立规矩、订守则,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统一处理尺度。

  最新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共7章53条,由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019年版《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修订而成,该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八方面:

  一是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是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是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是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是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是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是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是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处理措施种类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及相关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14项。如果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这7项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强调,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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