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营商,需要法治保障的竞争环境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平自由的市场规则体系供给,二是当下的市场规则得到普遍的严格的遵守。这两点构成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营商环境的好坏密切相关。在营商环境的所有构成要素中,法治因素最不可或缺。在某种程度上,营商环境建设的本质就是法治建设。法治作为地方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与经济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提升法治水平进而促进经济发展,无疑是地方发展的重要路径。当下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样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了参考、研究的样本。但是学习、借鉴不是简单的抄袭,从法治建设到营商环境建设再到经济发展路线图的绘就,必须处理好五种关系,才能使地方的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真正做到相得益彰。
目的和手段
从营商环境的维度强化法治建设,需要在理念上防止一个误区,那就是把法治建设简单地手段化。法治水平的提升是营商环境改善的核心内容,而改善营商环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样的认识本没有错,但仅从此种单一因果联系中认识问题,就很可能忽略法治建设本身的目的性。一旦法治建设手段化,就难免会形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们才努力建设地方法治”这样的因果判断。没有法治就没有持续稳定的经济繁荣,法治建设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也具有正相关性,但是法治的价值绝不能仅仅依附在经济发展上,法治对社会的贡献也绝不单纯在于有利于发展经济,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平等、安全等同样甚至更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所以法治建设的出发点不能仅仅从营商环境进行考量,更不能把法治建设简单地看成刺激地方经济增长的手段。
厘清这种关系意义重大,可以避免为了一时的经济快速增长而牺牲法治建设的短期行为发生。在地方的经济决策中,如果当下不按法治规则办事可以刺激经济大幅度增长,决策者会如何进行选择呢?如果法治建设也是目的之一,即使有再多的政绩考量,答案也当然是否定的。一旦把法治仅仅视为手段,则答案很可能是肯定的。个别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而脱离了法治轨道,其原因恐怕不能完全排除法治建设手段化这个因素。法外刺激经济增长无异于饮鸩止渴,因为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的营商终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真正需要。
直接与间接
经济增长来源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法治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于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提供公平且自由的竞争环境。因此,法治与市场竞争环境直接相关,而与经济增长之间间接相连。在营商环境的语境中讨论法治问题,有时会让人忽略法治建设与市场经营、竞争环境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营商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营商,需要法治保障的竞争环境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平自由的市场规则体系供给,二是当下的市场规则得到普遍的严格的遵守。这两点构成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法治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并不意味着经济增长即刻发生,两者的间接关系意味着在市场主体的经营环节还有很多因素影响着经济的增长率。法治建设必须专注于建设法治,专注于市场规则的完善。当然,法治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间接性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也许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对经济的刺激不能立竿见影,这也符合经济建设和法治运行的基本规律,因为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正相关性的关系曲线必须放在长期的时间轴上考量,时间跨度越大,二者之间的因果性越明显。
地方性和全国性
法治既有全国性问题,也有地方性问题。例如,司法权是全国统一标准的领域,而在属于地方权限范畴的立法和执法领域,地方性特点就较为明显。如果把法治与地方经济发展问题相联系,就要把功夫重点放在地方性领域。
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司法领域必须去地方化。如果想通过改变统一的司法标准去急功近利地“保护”所谓的本土经济,无异于破坏本地营商环境,这种做法不但与法治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而且更加不利于吸引外地企业家。对于某地而言,只要经济活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就应给予充分的自由和信任。相应地,该地自然也会更容易获得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而在司法权领域,只要按全国统一标准办案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应禁止司法权中过多考量地方因素。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存在法治要素缺失的问题。一般包括社会层面的法治信仰缺乏、契约精神不足、公权力领域的执法不规范、司法公信力不高等内容。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在法治缺失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就是要改变法治要素缺失的问题,那么这个改变的起点或者说主要矛盾到底在哪里?或许还在公权领域。
要彻底改变公权力行使中的傲慢、管理目的不纯洁等痼疾,首先需要解决领导干部法治素养不足的问题,例如,公权对私权的管理决不能变成“管你是为了让你理我”。虽然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也有待提高,但当下相对于公权领域依然是次要矛盾,公权作为执法者等角色如果不首先以身作则、践行法治,私权就更难实现法治,换言之,普通公民遵纪守法的前提是官员首先要依法办事。
远大目标与当下任务
法治是一种知识形态,这种知识包含了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也包含了实践理性日积月累的认知能力。法治也是系统工程,其中包含规则的科学合理问题,也包含民众的法律意识问题,更包含官员的素质问题等。这些法治要素所处的层次共同决定了本地区法治处于什么样的水平。要想使本地法治水平实现跃升,就必须让所有法治的要素均有变化,这就更加需要系统思维。一个地方对法治这种知识的学习,需要一步一步地走向成熟。了解本地区当下法治的真实水平,对地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知道法治建设从哪里出发,才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和有的放矢。
如果本地区连最起码的依法办事都无法做到,更高层次的理想法治就无从谈起,地方法治建设确实要“关注”法治的最高标准,但是却不能从最高标准开始建设。准确把握本地区的法治水平,明确本地区法治建设的当下任务,比指导法治的远大目标更为重要。如果公职人员连各司其职、按规则办事这种基本的法治要求都没有办法真正做到,让他们建设“为企业家服务,关心爱护企业家”这样的营商环境就更不可能。我们既要明确法治建设的远大目标,更要清楚当下任务。
综上,法治建设是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因素,没有法治环境的优化就没有地方经济的振兴。但是地方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有一个从当下实际出发且循序渐进的规划。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法治发展的规律,切忌以经济增长之名对法治“拔苗助长”。
(作者:董玉庭,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