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且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因其快捷性、渗透性等特点而展现出无限的市场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数字经济是契约经济,是信用经济。多元主体、跨界融合等经济发展特点要求各类经济主体必须要有契约精神、诚实守信。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是数字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离不开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只有深谙诚信之道,深入推进“信用+数字经济”的发展模式,互联网平台、APP运营者才能树立起品牌形象,形成消费黏性,从而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就提出,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市场监管。
完善法治建设,夯实监管基础。信用监管法治化建设是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的关键性内容,是健全监管体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相继出台,信用监管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失信现象在社会中依然存在,信用监管法治化建设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健全。针对目前我国信用监管法治化建设主要依赖各地方各部门政策推动的现状,应着力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快信用监管统一立法,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从而提升监管的精准度。
凝聚多方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监管的主体应包含所有的经济参与者,尤其要突出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管的作用。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换。因此,一方面,要完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另一方面,要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此外,还要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激发公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共管共治的信用监督合力,倒逼监管执法人员恪尽职守,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也便于社会力量及时监督和促进失信企业守法经营以及诚信自律。
坚持信用修复,提升监管质量。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失信惩戒只是监管的方法与手段,教育激励才是监管的最终目的。监管的目的不是束缚市场主体的发展,而是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运行有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良好营商环境。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企业能够更好更快地发展。可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工作机制,对信用良好、没有违法记录的企业,给予更大的自由度,鼓励、帮助、指导企业“自行监测、自行管理、自行报告、自行公开”,提高企业的自主管理水平;也应建立监督执法负面清单,对失信企业责令整改。同时,为帮助其回归经营正轨,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帮扶指导的数字经济信用监管格局,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刚性执法”与“柔性有为”并行的信用监管模式,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者:王克)(来源: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