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构建科学完善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改革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多次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努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构建科学完善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务院专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一方面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另一方面激发各级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政策的动力和活力,从而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政策执行的“中温下冷”问题。
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营商环境评价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依据,评价指标有待完善。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从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反映城市投资吸引力、体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三个维度,构建了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然而,之后并未出台正式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评价机制、评价程序、评价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致使各地营商环境评价操作缺乏统一标准,弹性较大,降低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此外,部分评价指标内涵相对宽泛、外延比较模糊,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同时,对营商环境优化中存在的梗阻性问题挖掘不够,一些重要评价指标依然缺失,比如对政府涉企服务是否存在拖拉、推诿行为;是否存在随意性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乱摊派、乱检查等改革痛点和难点问题仍关注不够。
第三方评价制度存在局限性,透明度有待提升。调研发现,营商环境评价涉及评价内容广泛、评价数据获取量大和评价环节纷繁,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价主体面临体制内部数据信息获取不易、人力财力有限等现实问题。特别是我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数据主要掌握在各级党政和司法机关手里,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这就导致第三方评价机构只能采用公开文献可查询的数据进行评价,同时辅以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等主观指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营商环境评价透明度还有待提升。目前,各地营商环境评价大多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方式,然而大多数评价机构并未公开如何筛选样本企业、如何组织填报问卷、如何校验数据信息等评价过程。显然,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都还可以更加规范、更加透明。
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存在难度。评价结果有效运用才能真正发挥评价作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价之后更加关注评价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改进,如果评价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不仅影响评价的公信力,还会削弱公众参与评价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各地营商环境评价缺乏舆论传递压力和奖惩机制,致使营商环境评价结果难以有效转换为推动各地营商环境改善的驱动力。如何保证评价结果得以有效运用,进而发挥评价结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进步作用,仍是当前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对策建议
加强营商环境评价顶层设计,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在国家层面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办法,为各地营商环境评价提供统一标尺。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各地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尽快上升为制度安排,明确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体制机制、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切实提升评价体系的规范性和法治化水平。此外,还应进一步优化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重点围绕创业阶段、获得场地、获得融资、日常运营等关乎企业发展的维度,从企业生产经营的现实需求出发,来观测和衡量其所处的办事环节、时限、成本等影响其运行的环境,明确指标的具体含义和指向,提升评价指标的实操性,充分回应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让“便利度”不仅仅是企业的主观经验感受,而且是客观的办事环节、时限、成本和绩效的测量。尤其是企业最关切的市场竞争不公平、政策不连续、执法不公正、市场信用与监管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有明确的评价指标。
为第三方评价提供制度化保障,提升评价透明度。营商环境评估涉及方方面面的信息和细则,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必不可少。鉴于当前我国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亟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其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一方面,要对营商环境的评价范围、准入资质、经费保障、评价程序、结果运用和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提高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力度。政府相关机构应加大相关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确保第三方评价主体能够依法依规获得相关基础数据,以便提高评价结果的精准性和可信度,更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督促作用。此外,对于第三方评价机构来讲,要进一步提升评价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比如企业满意度测评与调查问卷、企业样本筛选方法、数据校验方式等,定期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属地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督促各级政府、部门真正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加大考核力度,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对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营商环境和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督查问责,严厉查处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坚决消除各类隐性障碍和“潜规则”,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建立国内营商环境常态化评比机制,定期对各省市营商环境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测、评估,充分发挥评价指数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改革动力,以更好促进各地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的全面优化提升。(李中)(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