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据了解,该细则已于2022年7月21日开始施行。
《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细则》主要规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分别用A+(≧90分)、A(80~89分)、B(70~79分)、C(60~69分)、D(<60分)表示。并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同时,针对5个等级,分别在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方面给予不同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细则》提出,对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科研信用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守信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按照科研信用评价结果分级予以惩戒。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调整,依程序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此外,“信用修复”方面,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履行义务、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取得显著成效的,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缩短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及以上,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