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公布,明确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
《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细则》明确了信用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同时规定信用记录构成、信用分值设置和信用记录定义以及相关责任主体职责等,并对信用记录程序、信用评级动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并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针对5个等级,分别在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方面给予不同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细则》提出,坚持多维度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确保科研信用管理科学有效。对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科研信用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守信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按照科研信用评价结果分级予以惩戒;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调整,依程序移出失信记录名单。(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