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创新氛围,《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这是沈阳市首次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为探索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夯实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制度基础,《办法》首先对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做出清晰界定,包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等。《办法》特别指出,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
沈阳市将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全过程,规定凡参与沈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人才等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将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我们将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的服务,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据沈阳市科技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只有这样,政府部门才能更高效地为企业做好服务。”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沈阳市将其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科研诚信分级评价、分类监管。其中,对A级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在推荐科研项目、申报科技计划、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等方面优先提供科研创新便利;对B级实施常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将C级列为一般失信,视情节采取暂停或终止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并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将D级列为严重失信,将采取暂停(暂缓)相关项目并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含人才)项目资格等措施。
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张勇肯定了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他坦言:“像我们这样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把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只有把科研诚信作为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企业才会更有竞争力,才能走得更远。”
据了解,处于惩戒期的相关责任主体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来源: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