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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实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四级分类评价管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8日16:19:40 100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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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实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四级分类评价管理

    7月17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科研诚信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创新氛围,打造“信用沈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近日印发《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沈阳市首次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实行科研诚信分级评价、分类监管,依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实行A、B、C、D四个等级管理。

  A级推行绿色监管,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优先提供科研创新便利,在推荐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与研发服务机构,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B级推行蓝色监管,采取科研诚信引导措施,坚持监管与支持并重,按照规定落实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常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

  C级为一般失信行为,推行黄色监管,视情节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或终止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并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在科技项目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D级为严重失信行为,推行红色监管,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监管,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暂缓)相关项目、活动、资格、称号等,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含人才)项目,以及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相关资格。

  《办法》指出,科研诚信建设将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全过程,凡参与沈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人才等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将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各类责任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市科技局将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来源: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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