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10.29亿。巨大的手机网民数量带动了我国各类互联网应用用户规模呈普遍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12月,境内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10.07亿,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如此众多的互联网应用,催生了海量互联网用户账号,带来了一些账号信息监管问题。
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的账号信息内涵丰富多样,包括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体现出网络用户的个性特征。其他网络用户往往基于这些账号信息来评判该网络用户的信用、专业能力、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假优劣。可以说,互联网用户的账号信息,就像现实中的人名或市场上的商标一样,是该用户在网络上的“名片”。
网络空间大大拓展了人们的交往时空,加上可以隐匿个人真实姓名(网络实名制也只是要求后台实名,前台可以匿名),因而网络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发布与传播活动更多的是在素不相识的网民之间进行。网络社会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的他律作用,信息不对称还容易带来欺诈、误导、造谣传谣等问题。例如,有的用户账号信息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新闻机构的名称、标识等;有的用户账号信息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有的用户账号信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有的用户账号信息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欺骗、误导公众的内容等。以上种种乱象,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简单地隐匿自己的真实信息,而是故意欺骗公众或者误导公众,使公众产生错误或误解,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为法所不容。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几类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行为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正是通过规范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行为,弘扬诚信网络文化,建设诚信网络社会,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一方面,《规定》要求用户账号信息的注册和使用遵循诚信原则。《规定》明确要求账号信息中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含有假冒、仿冒、捏造的信息,不得含有误导或欺骗公众的信息。例如,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不得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除了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实名制要求外,还明确要求账号信息中的职业信息真实性、机构名称真实性。也就是说,如果账号信息中含有职业信息,如自称是律师、医生等,则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一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对于机构用户而言,则应当与其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这些都体现了诚信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对账号信息的管理应维护诚信原则。网络平台应认真履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展示用户合理范围内的IP地址归属地信息;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换个“马甲”重新注册上线;对公众账号还应展示其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以上种种管理措施,有效保障网络空间的诚信秩序。
俗话说“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用以形容为为人处世光明磊落。网络空间虽然允许人们适当隐藏现实社会中的某些身份信息,但不能违背诚信原则提供假冒、仿冒、捏造的身份信息,不能误导甚至欺骗公众。今天的网络空间已经与现实空间深度融合,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网络中的不诚信行为,终究会反映到现实中,并影响到行为人自身。古人云,“言而必有信,期而必当,天下之高行也”,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作者: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来源:中国网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