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水平,为信用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层面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并在近五年的年度信用工作重点和近四年的“信用交通省”考核指标中都要求各省大力推进信用管理工作。我省也在不断加强推进信用管理工作,在2021年1月印发了《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国家、交通运输部、我省印发的一系列重要的文件,都迫切需要制定《暂行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推动行业运用信用手段更好服务加快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顶层立法长期缺失、信用管理制度不完善、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愈发凸显。通过制定《暂行办法》,可以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切实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水平,更有效、更规范地推进新时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共十二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信用信息归集与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创新应用、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工作保障与要求、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制定《暂行办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部分。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按照权责清晰、有序高效的原则,对省市定位、权限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分别规定了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工作牵头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部分。主要是明确提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严格实施目录制管理,并规定了信用采集的要求和信息归集报送的流程。
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部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加强对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信用信息要依法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对涉密的信用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交互共享、公开、发布的渠道。
第五章信用承诺部分。主要是明确信用承诺对象、类型和信用承诺限制,并在附件中给出每种类型相应的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
第六章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部分。主要是明确信用评价制度、结果应用以及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
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部分。首先明确了守信认激励措施。接着对失信惩戒和失信主体权益保护做出了要求。
第八章信用创新应用部分。主要是鼓励“信易+”场景落地,探索信用产品创新应用。
第九章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部分。一方面是明确了认定部门的修复主体责任和失信主体的修复权益,制定了修复的一般性程序,规定了不予修复的情形。另一方面是明确是异议投诉的具体流程。
第十章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部分。主要是对诚信教育、诚信文化宣传、培树守信典型做出了规定。
第十一章工作保障与要求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各部门实施信用管理的组织保障,规定了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
第十二章附则。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实施
1.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广泛利用网站、报纸、电视等载体,做好文件的政策解读、宣传报道等工作,使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信用管理相关要求,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2.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责任时间和责任人,加强省市联动,切实做好信用建设工作。(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