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为建立我省更加完备的“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力惩治和威慑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将“联合惩戒机制嵌入省级相关地方性法规”工作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照国务院关于严重失信行为严格限定的重点领域,对照《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坚持不逾矩、不漏项,对省级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确定了涉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重点领域,对需要修改的10件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骋介绍,这10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涉及食品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城镇燃气管理、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利等方面。此次修改采取修正方式,修改内容分为两类:
一是对于法规中已有信用记录、信用评价或者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管规定,但缺乏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规定的,如《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结合条文的具体内容,嵌入了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信用建设的文件要求以及我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对法规中有关信用建设表述不准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是对于法规中既没有联合惩戒规定,也没有任何信用监管内容的法规,如《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除了将联合惩戒机制嵌入法规外,还按照国务院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增加了根据信用状况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常态化监管等规定,以实现从抓早、抓小上约束失信行为的目的。(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