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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告知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2日10:30:46 8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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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告知制度

  2022年1月1日,《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失信主体告知的相关规定,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信用管理机制,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将当事人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异议期限,在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时同步向当事人送达《纳入“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严重失信对象名单”管理告知书》。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向当事人送达《纳入“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严重失信对象名单”管理决定书》。  

  下一步,无锡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将进一步对数据做好分析研判,及时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落实告知制度,并做好信用结果的应用,强化交通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守信意识,推进诚信交通建设。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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