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了解到,新办法适当提高了部分纳入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标准,相关失信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此举旨在通过设立宽严相济的区间限度,更好地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失信主体,将被直接评为纳税信用D级严格管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2月1号开始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11种情形,失信主体范围和此前相比有所扩大。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工作人员李文俊介绍,违法的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以及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也会因为失信行为入列税收“黑名单”:“第一种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并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第二种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失信主体;第三类,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主体;第四种,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
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新办法在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的规定中,将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由40万元提高到了400万元以上。
去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提到信用2次,失信4次,诚信1次,释放重要信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黎江虹坦言:“由于纳税人对个人财产的看重非常明显,税法遭受纳税人的抵触和违背较之其它法律深刻得多。信用尤其是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构建税法惩戒的立体化网络有非常大的帮助。这一次的修订在规则的设定上更具操作性,对于税收法治的确定性有大的进步。”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的全过程。同时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撤出税收“黑名单”。黎江虹教授说:“对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程序申辩的相关规定比较明确,从程序上给出了修正、容错的机制。移出‘黑名单’的设计,给了纳税人比较大的空间和时间、包括程序,来修正他的信用评价。”
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新办法还增加了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工作人员李文俊说:“一类是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的;第二类是5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不能提前撤出‘黑名单’。”(来源:湖北网络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