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制、备案制管理的通知,依据《青岛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审办字(2021)1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制、备案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教育、医疗、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上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制,建设单位提交《告知承诺备案申请表》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将建筑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等许可内容按程序进行公告后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告知承诺许可审批专用章。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诺其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能够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通知还提到,加强监督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承诺许可和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告知承诺许可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提报的申请材料,在2个月内完成核查,对备案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准予备案后,按照备案比例50%实行定期抽查,每半年抽查一次,核查或抽查申请人的提报材料是否符合告知承诺要求。对未按照承诺进行规划设计并进行建设、未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违反告知承诺许可、告知备案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或备案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撤销行政许可、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再适用建设项目承诺许可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