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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7日10:04:32 28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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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全覆盖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要求,从2021年7月1日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就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6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推进落实,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承接修改审批层级的“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该事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直接审批。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可参照内政发〔2021〕4号及我厅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见附件)。

  二、在全区范围内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畴优化审批服务。通过简化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等具体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企业办理便利度。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可参照内政发〔2021〕4号及我厅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见附件)。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公开结果。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避免出现“不批不管”的监管真空。三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