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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2日10:21:17 29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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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经2021年12月21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2021年12月28日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提高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44号),结合海口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失信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评价,是指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知识产权从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利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从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知识产权管理手段。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知识产权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海口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统筹使用专业的知识产权行业失信行为评价结果和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报送、公开和共享、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运行机制,实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工作机制,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 

  第六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在线监测,深入开展打击网络失信侵权行为专项行动。 

第三章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及代理行业信用监管 

  第八条 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二)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三)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五)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六)提供虚假文件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第九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统筹使用专业的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第四章 失信行为采集及公示 

  第十条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失信行为的,相关行为信息应当及时采集报送至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办案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也应当在变更或者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记录、信息归集、失信评价、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海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对自贸港相关政策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认定时,以及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查询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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