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中加强信用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财金发〔2021〕126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债券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部署,经研究,在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中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工作对企业债券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加强对企业债券各类参与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应用,是完善全省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企业债券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企业债券全过程监管具有积极作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申报阶段加强信用信息收集,发行后加强信用行为跟踪,持续开展风险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更加有效地督促企业债券发行人履行偿债和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履职尽责。
二、明确企业债券信用信息主要收集对象
企业债券风险初始评价、中期评价、后期评价均应收集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重点关注企业债券发行人,延伸关注发行人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同时关注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包括企业债券主承销商、评级机构、监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企业债券担保人(包括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或差额补偿的企业或机构)、发行人提供担保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切实加强企业债券信用信息的全过程管理
1.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各市向省发展改革委预约企业债券风险初始评价时,应提交企业债券信用信息核查表(见附件1)及发行人征信报告,省发展改革委逐期建立企业债券信用信息档案。
2.全程跟踪信用信息。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开展企业债券风险中期评价和后期评价过程中,应对各有关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跟踪考察,发现失信行为的要在相应评价表中予以列示。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和“双随机”抽查过程中,要把信用信息作为发现风险的重要依据和支撑,努力实现企业债券各类风险早识别、早处置、早化解。
四、加强信用信息在企业债券风险评价中的应用
1.发行人由于涉债、涉税事项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包括初始评价、中期评价、后期评价结果,下同)定为“红色”。
2.发行人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不可定为“绿色”。
3.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和相关主体有失信行为的,依据失信行为类型、与企业债券业务的关联度及严重程度评定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结果。
附件:企业债券信用信息核查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