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自律,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研究制定《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信用监管“工具包”,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对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贵州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优化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将市场监管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依法公示的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共享,推动营造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格局。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共分为6章26条。遵循的主要思路和原则为坚持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监管、强化失信惩戒、保障信用修复。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监管职能,《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必须是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需对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形成了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同时规定各业务领域列入情形在违法失信程度上都基本保持统一,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形,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原则上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即可依照《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移出或者信用修复。(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