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一是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57号),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该项改革在自由贸易区试点已近一年时间,为在全省范围复制推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是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这项改革,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方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能够对解放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2020年我省经历了新冠肺炎对经济的冲击,为促进我省疫后重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先手棋,出台了《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优化营商环境30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6条),两个文件都明确了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基础上,推进全省全覆盖试点。同时,经过积极争取,市场监管总局也批复同意我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我省成为全国第四个获批“证照分离”改革全域试点的省份。
四是今年11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二、我省此次“证照分离”改革特点
一是实现省级层面无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标。对去年省级层面涉及的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进行改革,通过改备案等方式实现了省级层面无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标。
二是此次改革包括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6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优化审批服务399项。前三种改革方式共计124项,比全国统一的120项多4项。
三是同步印发《湖北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将该方案作为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附件一并印发,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涉及经营许可事项原则上按照“应改尽改”原则,逐步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改革目标、主要任务、组织保障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523项中央层面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69项改革试点举措,其所在县(市、区)参照执行。此次改革在2020年全覆盖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7项省级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做到了省级不设审批事项;中央层面设定523项事项中,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6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优化审批服务399项。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系统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经营范围自主勾选;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针对四种改革方式,方案分别明确了监管要求和具体落实举措。完善监管方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机制;对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
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关系
两项改革都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任务,目的都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营商环境。“多证合一”以减少非许可类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为主要方式,以信息共享为主要手段实现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证照分离”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分类管理,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不断深化。(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