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实施方案》遵循三大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二是过惩相当,实施失信惩戒与失信情形相关关联;三是审慎稳妥,充分借鉴先进经验,规范稳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细化四大重大任务,一是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明确了“三个严格”: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二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共享、公开范围以及补充目录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管理。三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严格履行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编制全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审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四是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加大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
《实施方案》要求各辖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宣传解读工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