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意见,规范和健全惩戒约束失信行为的相关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怎么建?对失信行为如何界定、怎样惩戒?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这需要有一套严格而规范认定依据。《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等,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有一定的范围和流程,不能违反法律。《意见》提到,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严重失信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这样的“黑名单”的“杀伤力”也很大,既不能“漏网”,也不能“误伤”。什么样的主体要列入、什么样的不够列入,标准必须统一而具体。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严格管理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确需实施的,其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并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公开。认定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修订。
认定程序上,也必须合法合规。《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要及时更正,因错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也不能“过度”,《意见》提出了“过惩相当”原则,即依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补充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失信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或主体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对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将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履行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职责,创新方式方法,高质量推进“信用安徽”建设,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