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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11:10:17 19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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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完善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高了市场监管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2019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越来越重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之作为服务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解决监管中精准性和靶向性不足问题的有力抓手,也是提升政府部门监管效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重要举措。国务院、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各部门要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办法》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等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提升了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为打造我省“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化机制保障。

《办法》共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类标准、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是解释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概念和内涵。明确仅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督查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分类,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市市场监管局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二是说明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标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由省局制定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本指标体系,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于涉企信息数据资源分析,自动对企业进行评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排除掉定性判定规则例外情形后,将企业按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A、B、C、D四类。

三是规定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需要,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信用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免于大数据监测等措施;对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实行现场检查,进行大数据监测等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鼓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监管实际,构建地方特色产业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探索完善风险处置、跟踪和反馈机制,服务本地监管创新和政府决策。同时,《办法》还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文件精神,提出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本办法构建专项信用风险分类模型或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重点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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