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不断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实施。
确定全省统一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开展惩戒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补充清单应当包括惩戒措施、具体惩戒内容、惩戒对象、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等要素。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编制、定期更新省补充清单,省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省补充清单的建议,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
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并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在法定权限内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嵌入应用。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将信用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惩戒措施嵌入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比对应用和联合惩戒结果反馈。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明确告知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内容、方式、用途和范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网站、服务窗口和移动终端等渠道,向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信用修复承诺书、有效身份证件、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相关材料。
提高信用修复效率。要持续压缩办理时限。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施“一网通办”,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并告知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标注、屏蔽或删除。(来源: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