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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意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09:40:05 7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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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意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失信惩戒不得擅自“加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过惩相当,防止小过重惩。

  认定失信行为须有“硬”依据

  安徽省实施意见提出,在失信行为的认定上,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当事人也有“说不”的权利。安徽省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要及时更正,因错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安徽省规定,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

  信用有污点,也可以修复。安徽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及时受理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安徽省要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规范清理。2022年1月1日起,与此次出台意见要求不符的将一律废止。(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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