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认定惩戒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今后,全省将支持各地设立固定受理网点开展线下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方面,安徽省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接下来,全省将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同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按照安徽省最新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信用修复方面,安徽将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在线修复,支持各地设立固定受理网点开展线下信用修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安徽省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接下来,全省将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
今后,加重惩戒,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安徽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