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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重点打击“标王”和“陪标专业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9日10:08:36 8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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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重点打击“标王”和“陪标专业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如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等,《征求意见稿》从规范开展履约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特别是意见稿提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引发业内关注。

  不得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2017年12月底,修正后的招投标法正式颁布以来,我国的整体招投标工作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效率上都得到大幅发展。不过,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等。

  为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调控的重点放在加强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方面,强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为防止招标过程中“中标人内定”问题的产生,《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要做好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回避、人员构成和专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是否对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是否依法提请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重点监控陪标专业户 

  招标投标市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要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同时要运用新技术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本地招标投标市场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

  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通过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方式,挤压招投标过程中权力寻租的空间。

  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大力提高招标投标行业队伍的职业素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正确树立公平竞争择优价值观念,提升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诚信自律意识。加快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招标投标主体诚信守法。

  同时要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阶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在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鼓励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招投标主体的相关责任、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等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监管不力。因此督促责任单位建立责任清单,分别从招投标文件编制、合同履约管理、标后监督检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薄弱环节对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些都是非常有效的能够降低招投标各个环节中腐败风险的措施。(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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