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1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和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以“信用交通省”建设为载体,推动信用和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一、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
(一)认真贯彻《“信用交通省”建设评估指标(2021年版)》。进一步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评自检,迎接交通运输部“信用交通省”建设成效阶段总结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盟市交通运输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检查。系统清理规范系统内出台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政策文件。发布和推广一批信用应用场景和典型经验做法。(政策法规处牵头,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落实)
二、推动信用和业务深度融合
(二)推广信用承诺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容缺受理,落实交通运输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要求,规范信用承诺标准流程以及信用承诺书格式,通过“信用交通内蒙古”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管理、科技项目立项、评优评先等环节应用。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优先办理。将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约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政策法规处、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三)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重点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健全并落实相应的评价标准。组织开展2020年度公路建设市场、水运建设市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企业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展2020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待交通运输部制定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发布2020年度安全诚信企业等诚信名单。(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安监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四)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组织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等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认定、公示和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研究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落实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等信用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推进“信易行”等行业“信易+”工程。(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安监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制定信用修复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要求等,鼓励和支持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安监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三、夯实交通运输信用数据基础
(六)推进信用平台建设。推动行业现有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融合,以及信用信息平台与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继续完善“信用交通·内蒙古”网站建设,优化网站架构布局。(政策法规处、科技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七)规范开展信用数据管理应用。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公开。加强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推动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将“信用交通·内蒙古”网站作为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联合奖惩事例等内容。按照要求及时公示、公开行业各类信用评价结果。(建设管理处、公路处、运输服务处、安监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四、持续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建立部门和公职人员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持续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2021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完成情况。(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建设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九)提升公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公务人员诚信教育,提升公务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交通运输机关事业单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通报所在单位。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事教育处)
(十)持续做好诚信宣传。组织开展2021年“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鼓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培树行业诚信先进典型,曝光失信案例,组织开展信用案例征集活动,积极营造“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政策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共同落实)
(十一)组织开展信用培训。开展信用专题培训和各类信用政策宣贯培训,提高信用管理队伍人员从业技能和素质,将信用学习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牵头,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落实)
(十二)加强信用政策法规研究。完善信用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导向、法治保障、目标任务、方法路径等研究。加快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监管机制。(政策法规处)
五、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保障
(十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畅通有效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工作通报考核力度,严格督查工作落实情况,推进信用建设取得实效。(政策法规处牵头,督查办配合,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落实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各责任部门要对照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要点以台账形式进行月调度,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进,及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重要事项向党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