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明确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我局起草了《成都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旨在为《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落地实施提供完善配套制度,建立规范、统一标准。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五)《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六)《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
(七)《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八)《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
(九)《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了将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7类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的原则和方式,风险等级结果在日常监管中的运用。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用分类。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的原则和条件。除了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失信惩戒对象,还将食品安全信用异常但不足以构成严重失信的企业列为信用约束对象。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了根据不同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结果,应对食品生产企业采取的差异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第六章信用协同监管。明确了对食品安全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和公开原则,联合其他部门可以对失信惩戒对象、信用约束对象采取的信用协同监管措施。
第七章企业权益保护。明确了企业对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异议、从失信名单移出、进行信用修复的原则。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生效条款等。
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崔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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