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8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相对于信用惩戒,信用修复还比较陌生。然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信用修复机制也不能缺失。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就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失信对象限制与联合惩戒相关联的补救行为,允许失信人在特定的情形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此来减轻联合惩戒对自身的影响。比如,市场主体因失信受到惩戒,可能受金融授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制约,会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是非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人,可能出现惩戒成本畸高的现象,反过来也会伤害到市场经济的秩序。允许失信市场主体有条件修复信用,也是为了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及营商环境。
正如司法需要“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样,信用惩戒同样如此,毕竟信用惩戒与制约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所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出发点是鼓励纠错守信,给一些轻微非恶意失信者改错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主动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主动为失信行为埋单并修复信用,这也是对守信的自我激励。
当然,信用修复不是谁都可以提出的,也不是谁都能认定的,否则就会沦为包庇失信的机制。信用修复适用的对象通常都是非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人,即对社会的影响比较轻微。同时,信用修复也不是无序的,既要求失信者履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也要求对信用修复的情况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经过这些程序在修复得到认定后,终止相关限制与惩戒。
通过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注入能动自纠的动力,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的土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3个部门规章,不但补上了信用修复的短板,同时也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市场治理能力。(来源:人民法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