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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当事人诚信履行 法院开出守信“红名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09:34:26 8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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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当事人诚信履行 法院开出守信“红名单”

     对于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法律制裁他,人人讨厌他,而对于守信的被执行人,成都法院亦有一份特殊的“表扬”。 

  最近,新津法院开出守信“红名单”证明,激励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近日,新津法院法官接到一家企业相关负责人打来的感谢电话,称已收到法院出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该企业负责人表示,非常感谢法院,虽然只是一纸证明,但为企业后续发展减少了很多麻烦。法院的行为,真正是为民办实事! 

  该企业曾是新津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虽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但该企业担心涉诉会对今后企业的融资、信贷产生不良影响。面对当事人的顾虑,承办法官当即告知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在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可向法院报备履行情况,法院核实后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之后,该企业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并向法院报备了情况。接到报备情况,承办法官在确认该企业确已履行完毕后,随即向该企业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就该企业已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予以证明。 

  在长期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类似这家企业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进入诉讼的个人和企业都会担心涉诉会对其信用带来影响,为此,新津法院在努力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同时探索建立了自动履行备案机制。 

  法院要求各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履行能力的评估判断,裁判文书生效后,在十日内要及时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以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 

  此外,法院还要求各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告知案件当事人在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后十日内向新津法院报备,由各承办法官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经审核确定义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由承办法官向义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进而减少涉诉对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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