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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为改善者找“出路”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09:34:45 8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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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为改善者找“出路”

      近日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通过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信用监管新格局。 

  近年来,“失信黑名单”等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也存在个别领域信用修复较难等问题。作为失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信用修复不是给失信者“断后路”,而是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就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为受到失信惩戒后积极改善的当事人找“出路”,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与边界,从而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信用可修复,把关要严格。不排除某些失信者修复信用时,轻则应付差事、缺乏诚意,重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按规定,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重新计算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警醒失信者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而要珍惜改过机会、彻底整改。 

  宽严相济、有进有退,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发展的当下,既要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又要增强信用修复的弹性,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营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社会氛围,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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