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目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设市场监管重点向事中事后转变,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成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诚信奖惩机制,有必要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
二、出台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在遵守上位法的同时,借鉴了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的做法,以保证信用评价在交通运输各行业的尽量统一。本《办法》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开展作出具体规定,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了评价原则、管理职责、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评分依据、评价主体、评价程序、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及四个附件《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查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其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职责分工。根据我省机构改革的现状和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明确了各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招标)单位主要职责,其相关内容详见第八、九、十条。
(二)明确了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三)明确了等级标准。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省级评价结果应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上述内容详见第十四、二十一条。
(四)明确了工作流程。建设(招标)单位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项目所在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五)明确了奖惩机制。《办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C级或D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均作出了明确的奖惩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上述内容详见第二十二、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