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信用惩戒,信用修复这个名词对公众来说可能还比较陌生。然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信用修复机制也不能缺失。8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规范信用修复程序,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
信用修复主要是对失信对象限制与联合惩戒相关联的补救行为,允许失信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轻联合惩戒对自身的影响。比如,市场主体因失信受到惩戒后,后续可能会受到金融授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制约,无疑会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一些失信不是很严重恶意的情况下,一连串的相关市场活动受阻会让惩戒显得成本畸高,反过来也会抑制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允许失信市场主体有条件地修复信用,有利于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
信用惩戒与制约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所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出发点是鼓励纠错守信,给一些轻微非恶意失信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能够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活动,主动为失信买单并修复信用,激励他们恢复正常信用。当然,信用修复不能随意或得到认定,否则就会沦为包庇失信的机制。信用修复适用的对象通常都是非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人,既要求失信者履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也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信用修复的情况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经过肯定认可后,才能终止相关限制与惩戒。(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