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了细化。行政机关“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办案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办案规则》强调检察机关办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司法公开。根据《办案规则》,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办案规则》还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表示,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2019年最高检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2020年最高检会同中央网信办等十单位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中都明确了判断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依据,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
“《办案规则》吸收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多个条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了细化。”徐全兵介绍,“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人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处置相关环境损害,如果行政机关‘一移了之’,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来源:工人日报)